负责任锂原料、含锂物料采购政策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制定目的

为规范公司锂原料、含锂物料采购全流程管理,有效识别并管控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(CAHRAs)锂供应链中的各类风险,严格遵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(OECD)《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矿产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》及其附件二(示范供应链政策)、欧盟《电池法规》(EU Batteries Regulation)附件 X 等国际框架与法规要求,履行企业社会责任,尊重人权、保护生态环境、杜绝为冲突提供资金支持,保障锂供应链的合法性、可持续性和透明度,特制定本政策。

第二条 制定依据

本政策依据 OECD《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矿产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(第三版)》及附件二示范供应链政策、欧盟《电池法规》(2023/1542)及附件 X 高风险原料供应链尽职调查要求、国际劳工组织第 182 号公约(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)、《OECD 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》、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》、《采掘业透明度倡议》(EITI)、《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》等国际公约、倡议及行业标准制定,同时衔接责任矿物倡议(RMI)锂供应链风险管控要求。

第三条 适用范围

适用主体:本公司及所属全资、控股子公司,以及所有代表公司从事锂原料、含锂物料采购、贸易、加工、仓储、运输等业务的部门、员工及合作方。

适用物料:涵盖锂全供应链相关原料及含锂物料,包括但不限于硬岩锂矿、盐湖提锂原矿 / 卤水、锂精矿、碳酸锂、氢氧化锂、氯化锂、锂盐中间品等各类含锂矿产及加工制品。

适用供应链环节:从锂矿开采、选矿、冶炼、加工到成品交付的全链条,包括上游锂矿开采企业、贸易商、中间商、加工企业、运输商等所有供应链上游参与者。

适用区域:全球所有锂原料产区,重点覆盖 OECD 界定的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、欧盟电池法规指定的高风险矿产产区,以及锂资源富集且存在环境、劳工、社区冲突等潜在风险的区域。

第四条 核心原则

人权尊重:杜绝供应链中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,保障劳工合法权益,禁止童工、强迫劳动等违法违规行为。

冲突规避:不直接或间接为非国家武装团体、非法武装力量提供资金或支持,严格遵守联合国及各国制裁决议。

合规经营:恪守全球各锂原料产区的法律法规,反贿赂、反欺诈、反洗钱,确保锂原料原产地真实、采购流程合法。

环境可持续:重视锂开采、加工环节的环境影响,管控盐湖提锂水资源消耗、硬岩锂矿生态破坏、碳排放等环境风险,推动绿色采购。

供应链透明:建立锂供应链全链路追溯体系,实现原料来源、流转过程、合规信息可查、可追溯、可验证。

风险导向:实施分级分类的风险管控,对高风险产区、高风险供应商采取强化尽职调查及风险管理措施,不搞 “一刀切” 式的供应链切割。

多方协作:与供应商、政府机构、民间组织、社区等利益相关方开展合作,共同提升锂供应链负责任水平,推动供应商能力建设。

第二章 供应链核心风险管控要求

本政策针对 OECD 附件二明确的核心风险及欧盟电池法规附件 X 针对锂原料的特有风险制定专项管控要求,涵盖人权、冲突、保安部队、商业腐败、金融犯罪、环境、劳工安全、社区关系等全维度,明确禁止性条款及风险管理措施。

第五条 严重人权侵权行为管控

禁止性规定:公司及供应链合作伙伴不得从事、容忍、获利于或协助任何一方从事以下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:

(1)任何形式的酷刑、残忍、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;

(2)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(以处罚威胁从事非自愿工作 / 服务);

(3)国际劳工组织第 182 号公约界定的最恶劣形式的童工;

(4)普遍的性暴力及其他严重人身权利虐待;

(5)战争罪、危害人类罪、种族灭绝罪及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。

风险管理措施:一旦通过尽职调查发现上游供应商存在上述行为的合理风险,立即暂停与该供应商的所有采购业务;经核查确认风险属实的,永久终止合作关系,并将其列入公司不合格供应商名单,永不录用。

第六条 非国家武装团体支持管控

禁止性规定:公司不得通过锂原料的开采、运输、贸易、加工等环节,直接或间接支持非国家武装团体。其中 “直接或间接支持” 包括但不限于:

(1)从非国家武装团体或其附属机构获取锂原料;

(2)向非国家武装团体支付款项、提供后勤援助或设备;

(3)与非法控制锂矿山、运输路线、矿产交易点的非国家武装团体开展合作;

(4)向非国家武装团体非法缴纳税费、勒索款项或提供锂原料。

注:公司应定期参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,识别非国家武装团体名单及关联方。

风险管理措施:发现供应商存在与非国家武装团体关联、为其提供支持的合理风险时,立即暂停合作并开展深入核查;核查确认风险属实的,永久终止合作,并向相关国际组织及当地合法政府部门报备(如适用)。

第七条 公共 / 私营保安部队合作管控

合作原则:供应链中公共 / 私营保安部队的职责仅限维护法治、保障人权、保护锂矿开采 / 加工设施、矿工及设备安全,不得非法控制锂矿山、运输路线或矿产交易点,不得非法征税、勒索。

合作要求:若公司或供应商与公共 / 私营保安部队签订服务合同,必须要求保安部队遵守《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》,实施严格的人员筛选政策,杜绝雇佣有严重侵犯人权记录的个人或单位。

透明度要求:推动与当地政府、国际组织、民间组织协作,提升公共保安部队款项支付的透明度、比例性和问责性;关注手工采矿者等弱势群体,避免其因保安部队行为遭受不利影响。

风险管理措施:发现保安部队存在非法控制、非法征税 / 勒索等行为,或供应商与不合规保安部队合作的合理风险时,立即要求供应商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计划,限期 6 个月完成风险缓解;若 6 个月内风险未得到显著改善,暂停与供应商合作至少 3 个月,要求其提交修订后的风险管理计划及绩效目标;若整改后仍无法达标,永久终止合作。

第八条 商业腐败与原产地欺诈管控

禁止性规定:公司及员工不得提供、承诺、给予或索要任何形式的贿赂,不得通过腐败行为掩盖锂原料原产地、谎报采购流程中的合规信息;不得欺诈性虚假陈述锂原料的开采地、加工地、品质等核心信息,不得伪造原产地证明、采矿许可证等合规文件。

风险管理措施:发现供应商存在贿赂、原产地欺诈行为的合理风险时,立即开展独立核查,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整改;若核查确认风险属实,或供应商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,暂停合作直至风险  消除;情节严重的,永久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。

第九条 洗钱行为管控

禁止性规定:公司严禁参与任何利用锂原料供应链进行洗钱的行为,重点管控因非法征税、勒索所得锂原料的开采、交易、加工、运输和出口环节,杜绝此类锂原料进入公司供应链。

风险管理措施:建立锂原料资金流、物流双向追溯体系,对资金往来异常、物流信息不透明的供应商开展强化尽职调查;发现洗钱合理风险时,立即暂停合作,配合当地金融监管机构及司法部门开展调查,核查确认风险属实的,永久终止合作并上报相关部门。

第十条 政府税费支付管控

支付要求:确保与锂原料开采、贸易、出口相关的所有税款、费用、特许权使用费均直接支付给产区合法政府机构,不得向非政府主体、非法武装团体支付任何名义的费用。

披露要求:按照《采掘业透明度倡议》(EITI)原则,披露税费支付的金额、对象、用途等信息;公司采购部门需留存税费支付凭证,确保资金流可追溯、可核查。

风险管理措施:发现供应商存在税费支付对象不合规、未按规定披露支付信息的合理风险时,要求供应商限期提供支付凭证并完成整改;若 6 个月内整改未达标,暂停合作至少 3 个月;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,终止合作。

第十一条 欧盟电池法规附件 X 锂原料特有风险管控

针对欧盟电池法规附件 X 明确的锂原料高风险点,结合锂盐湖提锂、硬岩锂矿开采的行业特性,制定以下专项管控要求:

非法开采管控:禁止采购无合法采矿许可证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、社区许可的锂原料;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区政府颁发的采矿、加工合规证明,定期核查证件有效性。

环境风险管控

(1)盐湖提锂:要求供应商制定水资源管理计划,严格控制卤水开采量和水资源消耗,遵守产区废水、废渣排放标准,提供生态修复方案及实施证明;

(2)硬岩锂矿:要求供应商采取矿山生态保护、土地复垦措施,管控粉尘、噪音污染,禁止乱采滥挖导致的生态破坏;

(3)碳排放:优先采购低碳开采、加工的锂原料,推动供应商披露锂原料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数据,逐步实现低碳供应链目标。

高海拔作业劳工安全管控:针对玻利维亚、阿根廷、中国青海等高海拔锂产区,要求供应商为矿工提供高原作业防护设备、医疗保障、合理的工作时长,杜绝高原作业引发的劳工健康损害。

社区冲突管控:要求供应商与锂矿产区当地社区、原住民签订公平的利益分享协议,建立社区沟通机制,保障社区在锂矿开采、加工环节的知情权和参与权;禁止供应商通过强制手段侵占社区土地、资源,避免引发社区冲突。

供应链混矿管控:要求供应商建立原料分仓、溯源系统,杜绝高风险锂原料与合规锂原料混矿;对加工环节的锂盐中间品,要求提供批次溯源证明,确保原料来源可区分。

风险管理措施:对存在上述特有风险的供应商,实施强化尽职调查,要求其提交专项风险管控方案及第三方验证报告;若风险未得到有效缓解,按本政策第七条、第八条的整改及终止合作要求执行。

第三章 锂供应链尽职调查管理

公司按照 OECD 五步尽职调查框架,建立全流程、常态化的锂原料、含锂物料供应链尽职调查体系,确保尽职调查覆盖所有适用环节,形成 “识别 - 评估 - 管控 - 验证 - 报告” 的闭环管理。

第十二条 建立尽职调查管理体系

组织架构:成立由公司采购、合规、ESG、法务、生产等部门组成的锂供应链负责任采购管理小组,指定高管担任负责人,统筹尽职调查工作;明确各部门职责,采购部门负责供应商信息收集,合规 / ESG 部门负责风险识别与评估,法务部门负责合同合规及法律追责,财务部门负责资金流追溯及税费核查。

制度配套:制定《锂供应链尽职调查实施细则》《供应商风险评估打分标准》《锂原料追溯管理办法》等配套制度,明确尽职调查的流程、方法、证据留存要求。

能力建设:定期组织采购、合规等相关员工开展 OECD 指南、欧盟电池法规、锂供应链风险管控等培训,提升尽职调查专业能力;为供应商提供负责任采购能力建设培训,推动上游供应链合规水平提升。

申诉机制:建立匿名举报渠道(电话、邮箱、系统),接受员工、供应商、民间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关于锂供应链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,对举报信息及时核查并反馈。

第十三条 供应链映射与风险识别

供应链全链路映射:要求所有锂原料供应商提供供应链追溯信息,包括锂矿开采地、采矿企业名称、运输路线、加工企业名称、贸易商 / 中间商信息等,绘制锂原料从矿山到公司的全链路流程图,明确所有上游参与者。

风险信息收集:通过 OECD CAHRAs 清单、联合国制裁名单、RMI 锂供应链风险数据库、产区政府公告、民间组织报告等多渠道收集风险信息,重点关注产区的冲突、人权、环境、劳工等潜在风险。

初步风险筛查:根据供应链映射信息和风险信息,对锂原料产区、供应商进行初步筛查,将产区划分为低风险、中风险、高风险,将供应商划分为合规供应商、待核查供应商、高风险供应商,建立风险台账。

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与分级管理

评估指标体系:建立涵盖人权合规、冲突风险、法律合规、环境管理、劳工安全、社区关系、财务透明等维度的锂供应商风险评估指标体系,设置量化打分标准,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。

分级管控措施

(1)低风险供应商:实施常规尽职调查,每年开展一次风险复核,留存供应商合规证明文件;

(2)中风险供应商:实施强化尽职调查,每半年开展一次风险复核,要求供应商提交季度风险管控报告;

(3)高风险供应商:实施专项尽职调查,每季度开展一次风险复核,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独立审计报告,制定专项风险管理计划并限期整改。

风险管理计划:对中、高风险供应商,要求其根据风险点制定可衡量、可落地的风险管理计划,明确整改目标、责任主体、时间节点;公司管理小组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。

第十五条 独立第三方审计与验证

审计范围:对高风险产区的锂原料、核心供应商、关键加工环节实施独立第三方审计;欧盟市场相关的锂原料采购,需聘请欧盟电池法规认可的公告机构开展审计。

审计机构要求:审计机构需符合 ISO 19011 审计标准,具备锂行业供应链尽职调查经验,无利益关联;优先选择 OECD、RMI 认可的审计机构。

审计内容:涵盖供应链追溯真实性、人权合规、冲突风险管控、环境管理、劳工安全、税费支付透明性等本政策规定的所有管控要求,重点核查欧盟电池法规附件 X 特有风险的管控效果。

审计结果应用:将第三方审计结果作为供应商评估、合作续期的核心依据;对审计发现的问题,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,审计机构对整改效果进行复核验证;整改未通过的,按本政策规定暂停或终止合作。

第十六条 尽职调查信息披露与报告

内部报告:锂供应链负责任采购管理小组每季度向公司董事会提交《锂供应链尽职调查季度报告》,每年提交年度报告,披露风险识别结果、风险管理措施、整改效果、第三方审计情况等。

外部披露:按照 OECD 指南附录 III、欧盟电池法规、EITI 原则的要求,每年在公司 ESG 报告、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锂供应链尽职调查相关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管理体系、高风险产区管控措施、供应商合规情况、环境与劳工保护成效等。

欧盟市场专项披露:针对供应欧盟市场的锂原料,严格按照欧盟电池法规要求,完成电池护照信息填报,确保锂原料来源、追溯信息、合规证明等数据真实、完整、可查询;按要求向欧盟相关机构提交供应链尽职调查报告。

第四章 锂供应商全生命周期管理

公司将本政策要求纳入锂供应商准入、合作、续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,通过合同约束、持续评估、动态调整等方式,推动供应商严格遵守本政策及相关国际框架要求。

第十七条 供应商准入审核

准入条件:锂供应商需具备合法的采矿、加工、贸易资质,提供采矿许可证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、安全生产许可证、原产地证明等合规文件;承诺遵守本政策及相关国际法规,无童工、强迫劳动、武装冲突关联等不良记录。

准入流程:供应商提交准入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→采购部门初步审核→合规 / ESG 部门开展初步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→管理小组综合评审→评审通过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;高风险产区供应商需额外提供第三方合规证明。

黑名单制度:将存在严重违规行为、整改未达标、被永久终止合作的供应商列入不合格供应商黑名单,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。

第十八条 供应商合同约束

合同条款嵌入:在与锂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、合作协议中,明确嵌入本政策的核心管控要求,将供应链尽职调查、风险管控、信息披露、追溯管理等作为合同必备条款。

违约责任约定:明确供应商违反本政策的违约责任,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付款、解除合同、赔偿损失、承担法律责任等;若因供应商违规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或声誉损害,公司有权向供应商追偿。

协议更新:当 OECD 指南、欧盟电池法规等国际框架发生更新时,及时与供应商协商更新合同条款,确保合作要求与最新国际标准保持一致。

第十九条 供应商持续评估与动态调整

持续评估:按照本政策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的风险评估标准,对合格供应商开展年度综合评估,结合季度尽职调查结果、第三方审计报告、投诉举报信息等,更新供应商风险等级。

动态调整:根据供应商风险等级评估结果,动态调整合作策略:对评估升级为低风险的供应商,适当放宽尽职调查频次;对评估升级为中、高风险的供应商,立即实施强化尽职调查及管控措施;对评估不合格的供应商,暂停合作并要求整改,整改后仍不合格的,终止合作并列入黑名单。

第二十条 供应商能力建设

培训支持:定期组织锂供应商开展负责任采购培训,内容包括 OECD 指南、欧盟电池法规、锂供应链风险管控、环境与劳工保护等,提升供应商合规意识和管理能力。

技术指导:针对盐湖提锂环境管理、高海拔劳工安全、供应链追溯等难点问题,为供应商提供技术指导和资源支持,推动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。

行业协作:组织供应商参与 RMI、全球电池联盟(GBA)等行业倡议,推动锂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开展负责任采购,形成行业合力。

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整改管理

第二十一条 风险发现与上报

公司员工、采购部门、合规部门在尽职调查、日常合作中发现锂供应链存在违规风险的,需立即向锂供应链负责任采购管理小组书面上报,说明风险点、涉及供应商、相关证据等;对匿名举报的风险信息,管理小组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。

第二十二条 风险应急处置

暂停合作:对存在本政策第五条至十一条禁止性风险的供应商,一经发现合理风险,立即下达《暂停合作通知书》,暂停所有采购业务,开展深入核查。

核查期限:常规风险核查期限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,复杂风险(如武装冲突关联、洗钱等)核查期限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,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核查。

临时管控:在核查期间,对已入库的锂原料进行封存、溯源核查,杜绝违规锂原料进入生产环节;对已签订未执行的采购合同,暂停执行直至风险核查完毕。

第二十三条 整改要求与验收

整改通知:对核查确认存在风险但未达到永久终止合作条件的供应商,管理小组下达《整改通知书》,明确整改问题、整改目标、整改期限(一般不超过 6 个月,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12 个月)。

整改跟踪:供应商需按要求提交整改计划及阶段性整改报告,管理小组对整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,定期核查整改进展。

整改验收:整改期限届满后,供应商提交整改完成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,管理小组开展整改验收;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,验收合格的恢复合作,验收不合格的按本政策规定暂停或终止合作。

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

第二十四条 内部监督检查

公司审计部门每年度对本政策的实施情况开展内部审计,核查尽职调查流程、供应商管理、风险管控、信息披露等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;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,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。

第二十五条 员工问责

公司员工在锂原料采购、尽职调查等工作中,存在徇私舞弊、隐瞒风险、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等行为的,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;情节严重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声誉损害的,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问责

供应商违反本政策及采购合同约定的,公司有权根据违约情节采取暂停付款、扣罚违约金、解除合同等措施;若供应商存在故意隐瞒风险、提供虚假信息、多次整改未达标等严重违约行为,公司有权永久终止合作,并将其违规信息通报行业协会及相关合作方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交产区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七章 政策修订与附则

第二十七条 政策修订

本政策将根据 OECD 指南、欧盟电池法规等国际框架的更新情况,以及全球锂供应链风险变化、公司业务发展需要,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;政策修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。

第二十八条 政策解读

本政策由公司锂供应链负责任采购管理小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九条 实施时间

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,原有与锂原料采购相关的制度、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,以本政策为准。

 

制定单位:[赣州龙凯科技有限公司政策编辑部]

发布日期:[2026年 3 月 3 日]